住房租赁行政法规来了

  • 来源: 住房租赁行政法规
  • 类别:置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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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网站消息,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规章共分8章,包括一般规定、出租与租赁、租赁企业、中介机构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1、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
该草案建议,出租房屋的室内装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不应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不得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或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间等非居住空间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违法乱纪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以优惠租金等名义诱使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贷款。
草案建议,住房租赁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开展住房租赁相关经营活动时,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不得扰乱市场秩序。房屋出租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屋出租信息和隐瞒房屋出租重要信息。不能通过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当事人接受服务。不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承租人或房屋所有人的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克扣或延迟退还押金,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客户信息;
3、不得再收取续租手续费。
关于房产中介活动,《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屋地址、面积、租金及图片等房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与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房产中介机构在发布房屋信息前,应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房产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产,与委托人签订房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制房产状况说明书。


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租赁服务项目进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并说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产中介机构在房屋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未列明之费用。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具证明,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与承租人续订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不得再收取佣金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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