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买房遇上预售房纠纷不要着急

  • 来源: 海南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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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超过300天的“无证”。
法庭:开发商赔偿赔偿金。
市民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但因该房地产公司未能向黄某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等,导致逾期交房300多天,双方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黄某3万6千多元。
被告黄某诉称,其于2018年2月17日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交房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但合同签订至今,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向其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销售许可证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致使其无法入住诉争房屋,夫妻二人只好到外租住。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利息、违约金、房屋租金及采暖费等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涉诉商品房并非原告所称的,实际上已符合业主入住的条件,由于施工单位不配合被告办理新商品房的许可使用手续,所以无法向原告出示。另外,被告并不认可原告所提交的租赁协议等。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2月17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但被告至今未付房款。
又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住宅商品房许可使用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而被告在成诉之日仍未向原告提供《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致使原告无法入住外租房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合同对被告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责任也作了约定,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而且,由于与被告违约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支付采暖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本案违约金的数额不能弥补原告损失的租房费,则应以原告损失的租金为基础。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利息、房屋租金及其他损失共计3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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