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产业政策立法没能很好地把握
房地产
业发展客观规律
房地产
业作为宏观经济运行的独立产业部门,遵循着市场经济客观发展规律。
房地产
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主导产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和物质载体,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生产和生计手段。因此,海南的经济建设、各行各业的繁荣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必须以
房地产
业的发展建设为先导。然而在海南建省初期,由于忽视
房地产
业作为基础、先导产业的特性,没有对产业发展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造成投入
房地产
业的大量资本,由于缺乏正确的政策立法引导而最终引发
海南房地产泡沫
的发生。在
海南房地产泡沫
后的
房地产
处置阶段,
海南房地产
产业政策侧重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房建设,忽视了
房地产
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其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优势,抓住时机大力发展
房地产
业。在“八五”计划、“九五”计划中均将
房地产
业列入建筑业发展规划,“十五”计划对
房地产
业的规划以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和加快处置积压
房地产
为主要内容。直到“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才提出了旅游
地产
概念,有关
海南
房地产
业发展政策开始制定,但仍缺乏清晰、具体、长远的发展定位。
(
二
)
海南
房地产
业内部次级产业(
行业
)
发展不平衡
房地产
业是集
房地产
开发、经营、营销、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咨询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
产业政策立法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没有充分促进产业内部各产业协调均衡发展。表现在过分重视
房地产
主导产业的培育与发展,忽视物业管理服务业、中介行业、咨询评估业的转型升级发展。如旅游
房地产
业相比较传统的住宅产业,一个显著特征在于配套设施的完善与物业服务品质的提升。旅游
地产
项目除了为客户提供完善的生活设施外,还应为客户提供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场所,物业管理服务满足休闲度假生活需要,而发展水平落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仅满足于提供门卫、楼道保洁等物业服务,显然不能适应旅游业物业管理行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业主无法感受到休闲
旅游地产
的优质物业服务。
(三)
海南
房产
产业政策立法后评价滞后,立法效果不理想
海南
房地产
产业政策立法涉及利益主体众多,调整法律关系复杂,在法规制定实施后的一定时间内应当及时开展立法效果评估工作。然而个别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实施效果不理想,难以达到预期立法效果,而相关立法后评估工作开展滞后,给
房地产
业发展带来一定的隐患。比如海南城乡规划立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法》自1995
年颁布以来,直到
2009
年《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这十多年来法规实施过程中没有进行立法后效果评估。在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公众对违法建筑认识不清,个别
海南
房产
企业在
房地产
开发过程中违规变更规划,相关职能部门对自身执法职责不明,对违法建筑处罚周期过长,整治手段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惩治违法建筑配套法规等情况,法规实施效果不理想,造成了海南省内各市县大量违法建筑的出现,为
房地产
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