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行政法规出台

  • 来源: 海南房产
  • 类别:置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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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看房网消息,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规章共分8章,包括一般规定、出租与租赁、租赁企业、中介机构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1、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提高或降低租金。出租方收取押金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及返还期限。除非房屋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出租人不得扣除或延迟退还押金。出租人不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进入时间,承租人应当配合。
2、禁止出租房屋从事与出租有关的经营活动,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扰乱市场秩序。
房屋出租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屋出租信息和隐瞒房屋出租重要信息。不能通过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当事人接受服务。不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承租人或房屋所有人的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克扣或延迟退还押金,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客户信息;
房屋出租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手段,要求出租人使用房屋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使出租人使用房屋租金贷款,不得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包含与租金贷款有关的内容。
3、不得再收取续租手续费。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
与此同时,国家鼓励通过增加土地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栋旧房进行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造成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屋出租,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了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4、房租上涨过快可以采取稳租措施,“高进低出”将受到控制。
据征求意见稿,住房租赁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一定期限内,按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在一定期限内,按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并将租金、保证金等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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