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楼盘购买时看房协议不能随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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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吴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于是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协议,并由该中介公司的经纪人陪同去看房子。之后,吴女士在报上看到同一家中介公司发的房源,便再次在该公司中介人员的陪同下看房,并通过该中介公司成交。

令吴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几天后,她收到一封来自一家中介公司的律师函,要求支付中介费,否则将查封房屋。一时吴小姐有些发蒙,无奈之下,她致电消协咨询热线,询问该如何处理此事。
不能随意签署看房协议。

看房网和这家发律师函的中介公司联系后,看到了这份看房协议,协议第三条规定:“甲方(即看房者)不得与乙方(即中介方)介绍的卖方(即卖方)私下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违者甲方应按卖方登记的买卖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看房前经纪人拿出这样一份看房协议,看房者是否应该签字?看房网就此采访了相关的专家学者。若诚心想通过中介购买,看房协议必须签字。签订看护协议后,如果看护人未买下房屋,则看护协议对看护人无任何约束作用。但在签订看房协议之后,不通过该公司(私下与房主或找其他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若中介公司曾看过房子,建议通过中介公司尽量成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介服务费由中介机构承担。
针对吴女士所遇到的纠纷,看房网采访了海南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民,他认为:“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是一种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727条规定:居间人不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需的费用。拒绝支付中介费的法定理由是:居间不成或由于中介欺诈行为导致交易不成。房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居间人必须充分了解并知晓与合同订立相关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凭业主对其房屋的详细说明,并向相关房管部门查询,以获得一些产权资料,了解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明确,有无抵押、查封等情况。也可以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看看有无漏水、环境噪声等问题。若所有者有意隐瞒,经纪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不能完全实现。
如果一家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则不存在欺诈行为,居间行为成立,吴女士应支付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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