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须知:你了解定金和预订款有什么不同吗?

  • 来源: 看房网
  • 类别:置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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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一定要分辨自身向房地产商付款的是“订金”還是“预订款”,这决策了买房者取回账款的难度系数水平。区别以下:


1.假如买房者已向房地产商付款了“订购款(或:订金、意向金、订购房款等)”、以后无法与房地产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者在这类状况下是不是能从房地产商要回“订购款”?

能,除非是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行政规章另有强制要求或买房者与房地产商中间另有承诺。

2.假如买房者已向房地产商付款了“订金”、以后无法与房地产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者在这类状况下是不是能从房地产商要回“订金”?视状况而定,实际以下:

(1)能要回二倍的“订金”、且有权利规定贷款利息赔付

如果是因为房地产商的缘故造成 彼此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比如:房地产商将承诺房屋出售信息给第三方、房地产商未获得预售证或市场销售不具有应用标准的期房等),则买房者不但有权利规定房地产商二倍退还订金,还能够规定房地产商赔付相对的贷款利息损害。

(2)仅能要回“订金”

如果是因不能归责于房地产商或买房者的理由造成 彼此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买房者有权利规定房地产商退回订金。

(3)难以要回“订金”

如果是因买房者的缘故造成 彼此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比如在房地产商无过错状况下买房者舍弃选购承诺房子等),则买房者将没有权利规定退回订金,除非是彼此就订金的退回是否或额度另有承诺。在这类状况下,买房者依然还有机会在本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知名律师的协助下与房地产商友善商议,要回一部分或所有账款。

法律规定:

1.有关买房“预订款”的法律规定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合乎商住楼市场销售标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书以前向购房人扣除订购款特性花费的,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书时,所收费标准用理应抵作楼价款;被告方无法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向购房人退还所收费标准用;被告方中间另有承诺的,从其承诺。”

2.有关买房“订金”的法律规定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要求:“被告方承诺以交货订金做为签订主合同贷款担保的,给预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签订主合同的,没有权利规定退还订金;私收订金的一方回绝签订合同书的,理应二倍退还订金。”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要求:“出售人根据申购、购买、订购等方法向购房人私收订金做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书贷款担保的,假如因被告方一方缘故无法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书,理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订金的要求解决;因不能归责于被告方彼此的理由,造成 房产买卖合同书无法签订的,出售人理应将订金退还购房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要求,“订金的金额由被告方承诺,但不可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而彼此订金的占比不可以超出合同书总额的20%,超出的一部分不可以具有订金的贷款担保功效,只有算是是订金,但20%之内的一部分仍可用订金标准。

真诚提醒:

1.买房者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前向房地产商付款账款时,在一切有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凭证中尽可能确立此笔账款为房子订金,尽量减少应用“订金”描述,以防提升退钱的难度系数;另外买房者也特别注意彼此就此笔账款是不是存有别的退钱承诺。

2.假如买房者与房地产商就退回“订金”或“订购款”友善商议无果,买房者做为劣势的一方能够寻求帮助的目标包含:(1)本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知名律师。

(本参照建议及法律规定仅作参考,实际需依据具体情况或参照本地现行政策或资询有关部门建议开展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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