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协同颁布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产品管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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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北京市12月27日电 为推动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产品标准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依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利,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7日发布通知,从项目投资范畴、项目投资市场集中度、流通性、杠杆比率等层面对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产品明确提出实际的管控要求。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明,支付结算产品就是指仅项目投资于金融市场专用工具,每一个股票交易时间可申请办理商品市场份额申购、赎出的银行业或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股票基金类似,支付结算产品朝向不特殊广大群众公开发行,容许投资人每天申购赎出,非常容易因规模性集中化赎出引起利率风险,风险性外流性强。

产品投资范畴层面,《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支付结算产品理应项目投资于现钱,限期在一年之内(含一年)的存款、债券回购、央行单据、同业存单,剩下限期在397天之内(含397天)的债卷(包含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专用工具)、在银行间和证交所销售市场发售的财产适用证劵等金融市场专用工具。不可项目投资于个股;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债券;以存定期年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卷,已进到最后一个年利率转型期的以外;信誉等级在AA 下列的债卷、财产适用证劵等金融衍生工具。

项目投资市场集中度层面,通告各自对每只支付结算产品项目投资于同一组织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固定不动限期存款、行为主体定级小于AAA组织发售的金融衍生工具,及其所有支付结算产品项目投资于同一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卷等,明确提出了占比限定规定。

流通性和杆杠监管层面,通告要求了支付结算产品拥有高流通性财产占比低限和流通性受到限制财产占比限制,规定支付结算产品的杆杠水准不可超出120%。通告另外加强投资人分散化水平。对单一投资人拥有市场份额超出50%的支付结算产品,规定在市场销售文档中开展充足公布及标志,不可向投资者公布开售。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明,为保证 有序推进,通告考虑到对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运营和金融体系的潜在性危害,有效设定缓冲期,缓冲期自通告实施生效日至2020年底。缓冲期内,新发售的支付结算产品理应合乎通告要求;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总量商品,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应按要求整顿。缓冲期完毕以后,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不可再发售或是续存不符通告要求的支付结算产品。


该责任人表明,通告的颁布有益于标准支付结算产品业务流程运行,避免 不标准商品混乱提高和风险性积累,平稳销售市场预估,促进业务流程标准可持续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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